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校园火灾危害,
加强校园防火应急处置能力,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
学校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
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二级
单位)及在校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的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
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
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
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及各类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维护
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
等消防安全义务。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责任
第五条
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
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
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
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消防隐患整改,及时处
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
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
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进消防安全责任
制实施,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和检测,确保
其完好有效,督促并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
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
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消防与安全生产工作小组,校长任组长,
分管安全稳定、后勤、校园建设、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及校长助
理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责:
(一)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二)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考核、评比、表彰活动;
(四)研究处理火灾及其他消防安全隐患有关事宜。
第八条
保卫部(处)作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也是学校消防与安全生产工作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学校消防安
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学校消防安全
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
防与安全生产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报学校审定后
执行;
(三)监督检查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组织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严格督办消防隐患整改;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
全管理;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
用和管理,审批校内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全校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师生
员工的消防安全意
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技能;
(七)负责学校微型消防站建设,建立消防应急队伍,定期
进行消防知识、灭火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负责学校消防控制室日
常管理;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日常检修检测与维护保养,
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九)负责对校内施工队伍的消防安全进行教育提醒和监督;
受理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
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
督促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申报,协
助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
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监督检查
二级单位消防工作档案和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
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
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负主体责任,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根据单位职责和具体
使用管理情况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科(室)、各岗
位的负责人为该科(室)、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二级单位
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
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校内归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条
学校各楼宇及区域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
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楼一责任单位的“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
责任制,责任单位全面统筹并督促楼宇内其他使用单位落实消防
安全责任。楼宇及区域内有多个使用单位的根据管理职责、使用
面积等,由学校消防与安全生产工作小组确定责任单位,报校长
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校内未明确责任单位的公共区域由保卫部(处)负责落实消防安
全责任。
学校二级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
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岗位责任人
及其职责,建立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本单位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
消除消防隐患;
(五)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
问题及时报保卫部(处);
(六)确保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保卫部(处)备
案;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积极处置初起火
灾,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八)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报保
卫部(处)进行消防审核备案后方可施行;
(九)建立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档案应当全
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发生变化及时更新;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驻校内其他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当在所管理使用
的相应区域配置消防器材,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
施,确保齐全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外,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还应履
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接收报警信息,第一时间查看现场情况;
(二)加强学生公寓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查没使用
的违规电器,及时清理公寓内易燃可燃物品,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三)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四)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报告保卫部(处)
和后勤保障处,第一时间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保卫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各学生培养单位应主动
配合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管理部门、各学生培养单位还应当负责对学
生开展消防安全日常教育;组织学生参加消防疏散演练、消防安
全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其岗位职责,
保证消防安全工作有序开展。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消
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场所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 学生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
场(馆)、会堂(礼堂、报告厅、会议中心)、学生活动中心、
酒店、超市、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配电室、水泵房、燃气房、锅炉房等供电、供水、供
气、供热部位;
(三)学校网络通信机房、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校史
馆、演播馆、保密室、机要室、财务处、车库等部位;
(四)实验室、计算机房、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和配备先
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
(五)高层建筑、木质结构建筑及地下空间;
(六)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
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所属二级单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在重点部位设置
防火标志,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
消防工作档案,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教学楼、场馆、公共会议室及报告厅、经营性用
房(含可经营地下空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教育服务中心负责。
学生公寓、食堂(含合作餐厅)、绿化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后
勤保障处负责。中传国际交流中心、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教
育发展中心负责。
第十八条
配电室、水泵房、燃气房、锅炉房等供电、供水、
供气、供热部位消防安全管理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安装、使用电
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防雷、防静电必须符
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由后勤保障处定期维
护保养。
第十九条
学校网络中心机房、数据中心机房和独立弱电间
的消防安全管理由信息化处负责。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所在二级单位负主体
责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日常监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人防及非经营性地下空间的消防安全管
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
准和保卫部(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地及其临时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
校园建设处负责。
第二十三条
家属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后勤保障处负责。严
禁家属区居民在住宅楼内违规存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
品;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严禁在楼道、应急疏散通道
放置杂物、自行车等物品。后勤保障处协同社区定期对居民楼进
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消防隐患,清除杂物,保障楼道、应急疏
散通道畅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谁管理
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租方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
任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管理
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在
与承租方签订租赁(承包、委托)合同时,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
任、违约条款。
学校外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展览、招生和
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保
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
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涉及搭建
舞台、加装或改动灯光音响、敷设或改动电气线路的大型活动,
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保卫
部(处)审核批准,经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公安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审
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应当严格执行
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
防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其他单位
在校内的各项工程中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部(处)
参加。工程开工前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负责人,并按要求提交
相关工程资料,经保卫部(处)批准后方可动工,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严禁私
自进行改建、遮挡、拆除等影响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并接
受学校保卫部(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工程中与消防有关
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存档和保卫部
(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
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公寓。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公寓等居住场所设
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教室、礼堂、报告厅、活动中心、
图书馆、博物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和超
负荷使用电气设备,不得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
位不得设置、摆放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实验室、办公
室、教室等教学办公区域,确因实验教学、工作学习需要使用大
功率设备,需经二级单位批准并明确责任人后规范使用,同时按
要求做好日常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和防范措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
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
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向
保卫部(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现场采取设置防
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等消防安全
措施。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除设立的吸烟区外,所有场所禁止吸烟,
严禁乱扔烟头。
第三十二条
校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电动滑板车、电
动平衡车、电动自行车进楼入室,严禁电动车及电池室内充电、
“飞线”充电;办公室、公寓、实验室等场所做到“人走断电”。
第三十三条
消防设施及器材应确保完好有效,处于正常状
态:
(一)保卫部(处)负责配置学校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到
二级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由使用单位保管,不准随便移动、
不准损坏,出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保卫部(处);二级单位按
照“谁使用谁管理”原则,对责任区域内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监
督检查和管理,建立消防设施、器材台账;
(二)涉及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消防设施、灭火
器材交接时,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应向保卫部(处)提交消防设施
的施工图纸及消防设备清单等相关资料,归口管理部门协调做好
保修期内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交接手续由归口管理部门
和保卫部(处)各留一份备案存档;
(三)消防设施需应急抢修时,由应急抢修工程归口管理部
门牵头、保卫部(处)协同,及时制定抢修方案,优先保障抢修
经费,限时实施完成,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四)涉及学校房屋出租时,承租方负责承租房产责任区域
内消防器材的购置、配备、管理、使用,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更
换、检测、维修、维护,确保完好有效。归口管理部门对承租方
配置管理的消防器材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协同保
卫部(处)处理,确保完好可用;
(五)校内消防设施所用电路的检修维护由保卫部(处)协
同后勤保障处负责落实。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埋压、圈占、
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不得占用或堵塞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灾)不得动
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因非火警(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
丢失的,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主要用于消防设施和
器材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设施与材料的配置、维修、检测和改造,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整改等;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
经费预算,保障消防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消防经费。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全面反映
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定期
报保卫部(处),汇总建立学校消防档案。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大
节日、重要活动和寒暑假前后例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
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教职员工、重点工种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七)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十一)厨房和食堂烟道定期清洗情况;
(十二)电器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用火、用电有
无违章情况;
(十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
况;
(十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
检查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纳入
学校消防安全档案管理。发现消防隐患应及时填发《消防隐患整
改通知单》。
第三十九条
二级单位要对照收到的《消防隐患整改通知
单》,按整改要求逐条整改、限期完成,整改完成后通知保卫部
(处)进行整改复查,并填写《消防隐患整改复查意见》,检查
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在整改复查意见上签字。整
改期间如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整改或可能出现逾期整改的,由保卫
部(处)现场勘察后,上报学校消防与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协调解
决。
第四十条
二级单位和楼宇责任单位对辖区每月至少进行
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畅通
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四)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照明灯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要工作岗位及其他岗位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
及其他重要物资消防安全情况;
(九)值班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位负责
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所属单位应当进行每日消
防安全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一般部位
可根据需要组织消防安全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
放物品妨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公寓、公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场所
等应当加强夜间消防安全巡查。
消防安全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消防
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须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立即报警、
通知人员疏散和及时扑救。
每日消防安全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
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
人员应当责成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改正并做好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
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
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
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
(九)建筑施工区与非施工区之间未进行防火分隔的;动火
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落实动火审批和安全管
控措施违规动火的;违规动火交叉作业的;在具有火灾、爆炸危
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学生公寓内私接乱拉电线、违规使用电热性或大功率
电器和煤油炉、酒精炉、燃气灶具等器具的;
(十一)消防设施管理与值班人员以及和消防巡查人员脱岗
的;
(十二)对消防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或保卫部(处)通知后
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对教育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指出的各类消
防隐患,保卫部(处)和责任单位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责令
限期改正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
第四十四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消防隐患,隐患所在二级单
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保卫部(处)报告,由学
校消防与安全生产工作小组研究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
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对于涉及城市规
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教育部或者
朝阳区人民政府报告。
消防隐患尚未消除,隐患所在二级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
保障消防安全。对于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
位,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
消防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
报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报送保卫部(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六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
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七条
学校保卫、宣传、学工、团委、后勤等部门和
各学生培养单位应当协同配合,在校园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
传教育栏,通过校园网站、电视、广播、板报、校报定期刊播消
防安全常识,利用各种形式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
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师生自救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和模拟演练,
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疏散演练。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和培训课程,对新生进行不
低于 4 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教职员工每学年开展一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
培训。
(四)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
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
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
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
专兼职消防安全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定期消防安全专项教
育培训。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特有工种人员;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条
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每
年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第五十一条
推进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
网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消防安全管理的科技化、
智能化水平,加强智慧消防建设。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五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
于 2 人,持证上岗。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志愿消防队和微型
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装备器材,定期组织训
练演练;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
能力。
第五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所属单位
应当在火灾风险分析评估、应急处置能力评价等工作基础上,结
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处置机制,
为火灾扑救、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
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配合消防救援机构火灾救援措施;
(七)信息报告程序和措施;
(八)善后处理程序和措施;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
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火
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和实验室有关基本情况
报保卫部(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所属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
组织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十六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须及时报警(报告)并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疏散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及时向保卫
部(处)报告相关情况。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
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第五十七条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
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
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
场。
第七章 奖 惩
第五十八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
度考核、评比内容,二级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将单位消防安
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终述职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
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要求,
尤其是出现第五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二级单位及责任人年终
考核一票否优。
第五十九条
对未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
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学校责令责任单位
或责任人限期整改、书面检查;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存在的消防隐患未按消防救
援机构要求整改的;
(二)接到《消防隐患整改通知单》后,未按要求或时限整
改,在保卫部(处)下发整改通知单两次后仍未整改的;
(三)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的;
(四)发生火灾事故隐瞒不报,或者故意破坏火灾现场的;
(五)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阻挡、占用
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的;
(六)违章用火用电引发火灾事故或虽未引发火灾事故但造
成严重影响的;
(七)违反规定动火作业或者指使他人冒险作业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上述情形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
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于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属于学校所属单位和
人员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损失,并
追究校内与其有关的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用语含义
(一)驻校内其他单位,是指非本校所属的在校园内从事服
务保障、工程施工、房屋承租、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单位主体。
(二)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
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
业。
(三)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
设施等。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传媒大学重
点防火部位安全管理办法》(中传保工字〔2008〕9 号),《中
国传媒大学防火安全管理办法》(中传保工字〔2014〕26 号)
同时废止。